7月28日上午11点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的雇员制书记员马素姣,结束了一场合议庭庭审书记员工作。
“感觉更有干劲了,我将更加努力地为审判事业作出贡献!”这是马素姣从事雇员制书记员工作的第7个年头。在获悉《湖北省法院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等级和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她有些激动地对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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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切实加强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会同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上述《等级和薪酬管理办法》。
由此,我省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的职级晋升和薪酬增长,将迈入制度化、常态化的新阶段。
改变,非常必要也非常急迫
7月25日,湖北法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首次等级评定工作结果出炉。全省法院共3624人参与定级,评定七级雇员980人、八级雇员36人、九级雇员1443人、十级雇员1165人。
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是审判队伍中的重要力量,是新型审判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持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制度改革方向,遵循聘用制书记员工作规律和职业特点,建立一支职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
该《意见》还提出,人民法院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符合聘用制书记员职业特点的等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激励措施,增强聘用制书记员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积极推动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参照相关标准合理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省法院积极探索、稳妥推进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了一支基本适应我省审判工作需要的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我省自2017年以来,共招聘了四批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这支队伍对于提高审判效率、缓解人案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职级晋升薪酬增长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缺乏稳定性。此前,全省法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待遇仍然执行2017年确定的薪酬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职级晋升和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既非常必要,也非常急迫。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精神,加强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主业,省法院全力推动解决雇员制书记员薪酬增长问题,与省检察院共同草拟办法,并多次向省委政法委汇报、与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会商研究。
2023年5月底,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在财政、人社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省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推动出台了《湖北省法院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等级和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这份职业有了更好的发展前景”
根据该《等级和薪酬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我省法检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将适用新的等级管理体系和薪酬待遇标准。
《等级和薪酬管理办法》共15条,核心内容是确定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的等级管理体系和薪酬待遇标准。适用于全省法院检察院统一组织、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的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
“《等级和薪酬管理办法》结合了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具有鲜明的湖北特色。”省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省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的等级分为十级。
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的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三部分构成(含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部分)。
在聘用期内,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享有的带薪休假、健康体检等福利待遇,按劳动法规落实。
省法院民三庭书记员熊欢是我省最早招录的一批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7年时间里,和她同时入职的一些人已陆续离开。熊欢告诉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本次调整,让这份职业有了更好的发展前景,同事们的工作积极性更高了。
实行动态调整,做到“能上能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等级确定与晋升,需要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任职年限、工作绩效等条件。对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现任等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做到聘用制书记员等级“能上能下”。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数量实行额度控制、动态调整。省法院、省检察院分别制定本系统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建立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监督、考核、晋升、奖惩和退出机制。
为深入贯彻实施《等级和薪酬管理办法》,规范开展全省法院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首次等级评定工作,强化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全省法院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首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7月10日,省法院组织召开全省法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首次等级评定工作培训会。会上,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等级评定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一环,是提高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打造业务好、专业强、素质高的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有效路径。
“要严格考核程序,规范考核流程,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该负责人提出,全省各级法院要按照《等级和薪酬管理办法》《首次等级评定通知》规定的程序认真开展定级工作,要综合考虑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作风表现等因素,通过个人总结、开展座谈、 民主测评、听取所在部门意见等方式加强工作考核,严格审批权限,及时呈报备案,强化管理规范。
“相信新的《等级和薪酬管理办法》可以吸纳更多年轻人加入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省法院审监三庭黄采薇是去年入职的雇员制书记员,“我看到了这份工作的发展空间,这有利于我们对职业发展做好规划。我会不断学习,争做一名优秀书记员。”刚刚完成定级的黄采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