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公办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
(一)基本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学费标准
(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下同):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2)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
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及通过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组织认证的专业,高职院校进入国家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20%;山东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省一流本科专业,高职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高职院校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对上述优化专业比价关系的支持性政策不得重复使用。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校,可在上述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三)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标准为4000元。
二、公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一)学术学位。硕士8000元、博士10000元。
(二)专业学位。省属高校硕士10000元、博士13000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博士均为16000元。
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党校等单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公办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标准
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艺术学5个学科门类专业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管理学7个学科门类专业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执行全省统一指导学费标准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人数不得超过高校当年全部招生计划的20%。
中央直属企业举办的高校,以及实行混合所有制办学或其他企业举办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的公办高校,收费标准参照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8000元,具体学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四、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本科专业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自2023年招收学生起至政府定价部门发布调整收费政策前,新招收学生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2022年招收学生的学费标准,具体学费标准于2023年8月2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相关学费标准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变化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制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专科教育学费标准由相关高校自主确定,招生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
五、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各项学费政策管理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公办高校学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学费收费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休学、参军等复学的学生,学费按照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执行。学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因故延期毕业的,学校可在规定学费标准50%范围内,根据学生课程延期修读等情况适当收取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只收取学分学费,不得收取年度注册费。
(二)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行为。公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成人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以及全日制MBA、MEM、MPA、MPAcc研究生教育,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财务管理制度。高校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公办高校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或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票据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各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公办普通高校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作为学生奖励资助经费,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对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学费,并发放助学金。其他对学生的学费减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中公办高校学费标准适用于2023年至2025年招生的学生(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仅适用于2023年招生的学生,自2024年招生的学生起不再施行),学生延期毕业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校生。